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标准。
2.热爱环境保护工作,敬业进取,作风过硬、廉洁奉公、忠于职守,钻研业务,精益求精。
3.遵守社会公德,举止文明,仪表端正,坚持原则,以理服人。
4.秉公执法、公正执法、文明执法,不越权,不渎职,廉洁自律,不徇私情,做到:
(1)不收受被执法单位的礼品、礼金或有价证券;
(2)不接受被执法单位的宴请;
(3)不参加被执法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等娱乐活动;(4)不参加被执法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。
(5)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;
(6)不准酒后开车、酒后执行公务。
5.在现场执法时,遵守环境执法工作程序,做到:
(1)出示“行政执法证”,持证上岗;
(2)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,向被执法单位说明来意,公开执法、处罚的依据,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,妥善保管有关资料;
(3)制止环境违法行为,与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,立即采取应急措施;
(4)执行现场执法报告制度;
(5)为被执法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。
6.严格执行政策、规定和标准,不得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。
7.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,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
8、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,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。
9、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,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。
10、执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。
|